涉外仲裁原则
涉外仲裁原则,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在裁决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仲裁规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仲裁原则主要有: 1协议原则:即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 2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依照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是仲裁员个人独立,基于独立的意志做出裁,不受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并有权将自己的少数意见反映在相关笔录上。 3公平原则:无论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也无论当事人所属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对待、公正裁决。 4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原则: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可以对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但调解不一个独立的程序,它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迅速仲裁,并且在以后的仲裁程序中不得援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及仲裁员自己提出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任何建议或意见。 5保密审理原则:即不公开开庭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情况的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必须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认可。 6参照国际惯例原则:涉外仲裁机构参照各国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若干商业惯例,可以弥我国法律法规的某些缺陷,有利于当事人接受裁决结果,从而合理、迅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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